《正定縣古城民居建設管理辦法》政策解讀
現就《正定縣古城居民建設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作如下解讀:
一、修訂背景
《辦法》的制定出臺后,彌補了規劃建設審批管理中民居監管的空白,有效地扼制個人建房的違法建設行為,通過對民居建設有序的引導和控制,進一步提升古城的整體風貌,取得了良好的效果。由于行政部門監管職責的變化,在征求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,結合實際實施情況,對《辦法》中古城內居民建房監管責任條款及獎勵措施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。
二、修訂依據
依據《河北省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條例》第十二條、三十六條 、《石家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》第十條、正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《關于下放自然資源領域行政處罰事項的通知》(正政辦[2021]2號)。
三、《辦法》的主要內容
《辦法》共計九條,分為適用范圍、建設原則、風貌控制要求、辦理程序、監督管理、組織保障等。
第一條制定了本《辦法》適用范圍,將適用范圍區域分為三個控制區核心控制區、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。并對不適用本辦的情況進行了說明;第二條、第三條根據古城保護規劃,每個控制區域內的民居翻建制定了建筑的高度、體量色彩、風格,以及沿規劃路的建筑退距要求。第四條辦理程序,明確了個人建房審批過程中的辦事程序,民居翻建申請表的填寫、資料提供、建房前四鄰簽字出現矛盾化解等事項,對審批后監管以及涉及部門任務進行了明確。第五條監督管理,按照最新法規政策規定,重新確定了民居建設中涉及部門的責任分工,強化了成員部門職責及措施。第六條組織保障,成立民居建設領導機構,協調解決民居翻建中出現的問題;第七條明確民居審批手續有效期的時間。
四、《辦法》實施的作用
正定古城整體風貌格局恢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,是縣委和縣政府首要工作。隨著古城風貌恢復重點工程的基本完成,古城保護工作更需要向縱深開展,這就涉及古城風貌基礎層面的民居翻建。面對古城內大量的民居建設需求,按照行政許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又不現實,需要制定居民建設管理辦法,按照辦法指導民居翻建,控制居民翻建的高度、體量、形式和色彩,從根本上實現恢復古城整體風貌。